驻马店市水利局政府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制度
发布时间:
2021-10-13 15:57
信息来源: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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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评议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直水利系统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众参与活动由驻马店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五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一条 公众参与活动由驻马店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可以通过征求意见、问卷调查,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网络等方式向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求意见时,应当公布以下信息:
(一)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背景资料;
(二)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三)公众提交意见和建议的方式;
(四)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在征求意见的时限内提交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组织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的,应当对相关事项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调查问卷所设问题应当简单明确、通俗易懂。调查的人数及其范围应当综合考虑相关事项或者活动的政务公开影响范围和程度、社会关注程度、组织公众参与所需要的人力和物力资源等因素。
第五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拟组织召开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的,应当提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议程等事项通知参会人员,必要时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主要媒体等途径予以公告。
第六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并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七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应当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在作出政务公开决策时予以充分考虑,并以适当的方式反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八条 市水利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公开公共事务进行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妨碍政务公开行为的,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举报热线、政府网站等途径,向上级政务公开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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